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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该怎么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了

作者: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日期:2018-06-28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6月7日发出《发展改革委关于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8年7月6日前,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http://www.ndrc.gov.cn)首页“意见征求”专栏,进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是指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使用了中央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称为中央投资项目。使用中央投资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10%以上的中央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标。国家对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必须招标的中央投资项目,实行审批或核准管理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包含招标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应当在备案信息中包含或在备案后补充填报招标事项。招标事项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第六条规定,必须招标的中央投资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初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或在国务院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批准文件时,核准相关招标事项;属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由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准招标事项。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管理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当按照经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活动。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在线监测,并将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事项执行情况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内容。第九条明确,中央投资项目开展招标活动,可依法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中央投资项目开展招标活动过程中,应当通过查询“信用中国”网站等方式查询投标人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限制参与投标。第十条规定,中央投资项目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在线平台凭项目代码按照规定的格式填报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信息、项目负责人以及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等情况。获得中央投资时招标工作已结束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按本条规定补报招标情况。
 
  提意见请点开《发展改革委关于就<中央投资项目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查看《征求意见稿》全文并按公告指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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