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28日电 国家发改委网站28日公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项目,应进行项目调整。对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严重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撤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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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办法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内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的全过程和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活动。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将所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监管范围,其中绝密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对每个项目计划下达、计划实施的全过程进行在线监测,实现常态化监管。
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稽察办)和负责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司局(以下简称各相关司局)共同履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监管职责。
投资司、稽察办会同各相关司局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根据在线监测和现场稽察检查结果,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酌情减少后续资金安排规模。对执行较好的,有关司局在资金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
办法称,对日常监管和稽察检查中发现的具体问题,稽察办和各相关司局按照《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督促整改落实,并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或扣减、收回、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惩戒。
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项目,应进行项目调整。对存在虚假申报、骗取或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等严重问题的项目,应视情况撤销项目,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收回用于其他项目,并在一定时期内不再受理有关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凡涉及项目调整的,应在异地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重新安排。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或中央管理企业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中央预算内投资损失的,可根据情节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五年之内不再受理其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办法表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逐步推进计划实施监管结果公开。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将存在突出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黑名单”,按规定程序和途径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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